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方针,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,特设立室务委员会(简称室务会),负责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。
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组成。
第三条 室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
1、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,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。
2、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、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。
3、调整组织结构、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。
4、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。
5、组织科研项目申请。
6、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。
7、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8、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,评议研究课题进展。
9、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条 室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,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。
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,应提交室务会讨论,做出决定后实施。遇到需形成决议的事情时,应在发扬民主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进行表决,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。
第六条 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,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。
第七条 室务会每月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,讨论决定实验室相关事宜。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,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。
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,起草会议纪要、决议或决定。必要时经实验室主任审阅、修改后,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上报有关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