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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实验室仪器购置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4年12月18日 18:46  点击:次   来源:

第一条 仪器购置原则:

1、实验室仪器是指具有一定分析、测试及其他通用性功能的科学仪器设备,不包括音像、空调、办公计算机等非科研用途的设备。

2、实验室仪器的购置应符合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布局,统筹兼顾,整体规划,避免多头投资造成资金浪费。

3、按照中国科学院购置大型仪器的有关规定,大型仪器应按招标程序组织采购。定货时,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合理功能、档次和配置,充分考虑性能价格比,避免功能性浪费。

4、针对大型仪器投资大、使用和维护技术要求高的特点,可采取实验室、依托单位和课题组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购置大型仪器的方式,出资比例须由室务会与相关单位协商讨论决定。

5、购置的仪器应保证较高的利用率,足够的运行经费,较好的安装条件。新购置的大型仪器的信息应在实验室网络主页上公布,以利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、使用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(10万元以上仪器)的购置应由研究团队提出购置计划,同时提交论证报告,报室务会审批。报告主要内容包括:

1、申购理由。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、紧迫性及工作量等。

2、选型论证。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、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。

3、安装运行条件。包括场地、环境、辅助设施、维修条件以及技术、管理人员配备等。

4、投资来源。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、维修费用、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来源及可靠程度。

5、效益预测。包括仪器设备投放运行后能够产生的科研效益、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,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。

第三条 购置后应建立大型仪器档案,从订货到验收的所有资料应整理完整后存档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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